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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市工业互联网和智能制造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各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无锡经济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

  现将《无锡市工业互联网和智能制造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无锡市财政局

附件  无锡市工业互联网和智能制造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现代产业发展政策的意见》(锡委发〔201921号)和《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

第二条 资金安排

《政策意见》涉及的扶持资金在智能制造资金、工业发展资金、物联网发展资金、科技发展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优先安排和保障《政策意见》落实所需资金。

第三条 使用原则

扶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围绕“产业强市”战略,国家和省、市产业转型发展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放大效应,聚焦重点,注重绩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以下简称“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按照《政策意见》分工,制订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立项评审工作,审核绩效目标,提出扶持意见;负责扶持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公开,处理质疑或投诉等事宜;负责扶持项目的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报告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具体负责《政策意见》贯彻落实的统筹协调工作,具体负责除市科技局、市市场管局等部门负责的其他项目申报和审核立项工作。

市科技局具体负责智能制造研发机构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立项审核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智能制造标准研制项目的申报和立项审核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预算安排,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资金拨付;负责扶持资金绩效监督;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区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申报项目的组织申报、推荐审核工作,处理质疑或投诉等事宜;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绩效评价,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承担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日常运行管理工作,负责落实保障承担项目的自筹经费和保障正常运行经费;负责向市有关职能部门书面汇报项目的进度和经费预决算情况等。

第五条 资金分配

扶持资金分配方式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分配、招标确定等方式择优选择项目或企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按政策予以支持。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建立项目储备库,推进常年申报、定期审核、动态管理机制,提前启动项目储备库项目的申报、入库、排序、审批等工作,并将拟支持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

第六条 预算编制

市相关职能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于每年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扶持资金预算,根据项目储备库中项目的储备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好中选优的原则,择优将储备项目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提出年度部门预算建议,并按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相关职能部门年度预算建议,综合考虑年度工作计划、项目储备情况、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和当年财力可能,提出扶持资金年度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程序报市人大批准。

第七条 资金拨付

年度预算批准后,预算明确到项目的,由市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对于年度预算没有明确具体项目,需要再次分配资金的,由市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相关职能部门拨款申请、年度预算和拨款依据,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拨付扶持资金。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会同区财政部门在市级扶持资金下达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相关项目承担单位或企业。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

 

第八条 支持对象

扶持资金的支持对象是无锡市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或中央企业、普通高校二级法人资格,从事制造业、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相关领域研发、生产、运营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申报扶持资金的项目和单位还应当符合当年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 支持范围

扶持资金的支持范围为:

(一)大力发展工业互联网。积极构建我市工业互联网的网络、平台、安全三大功能体系,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集群领域“建平台、用平台”。

(二)引导企业智能化提升。聚焦物联网、集成电路、高端纺织服装、高端装备、高端软件、节能环保、特钢、高分子材料、电子新材料、电子元器件、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含新能源汽车)、云计算和大数据、“两机”产业(航空发动机及燃气轮机)、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材)、高技术船舶和海工装备等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支持企业走电气自动化“补课”、数字化普及、网络化协同、智能化提升的“并联式”发展道路。

(三)加快创新体系建设。坚持把创新作为推进智能制造的核心驱动力,鼓励智能制造领域自主创新,支持智能制造创新中心、标准体系、研发机构建设。

(四)强化支撑体系建设。推进与智能制造密切相关的软硬件服务商及相关产业发展,增强服务商在技术咨询、方案设计、流程改造、安装维护、检测认证等方面的服务能力。

(五)经市政府批准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申报条件

申请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与核算体系;企业生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近三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工业企业资源利用差别化产业项目扶持政策的相关条件。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省及市产业发展导向,符合市产业政策支持的条件,发展目标明确,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

(三)项目程序合法、手续齐全完备。

第十一条 支持方式

主要采用投资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扶持。

第十二条 支持标准

(一)工业互联网发展类

1. 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资助

1)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投资资助。对列入省级及以上试点示范类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照不超过平台软件和技术服务投资额1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300万元。

2)工业大数据示范应用投资资助。鼓励工业大数据示范应用,对用于工业数据采集、清洗、管理、分析等且投资额5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大数据示范应用项目,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设备、软件和技术服务实际投资额8%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300万元。

3)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节点建设投资资助。对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节点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8%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500万元。

2“企业上云”投资资助

鼓励“企业上云”,对制造业企业按照不超过其采购云服务投入金额5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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